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郭瑞平[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X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被告SC公司,由于被告SC公司没有实际施工能力,该工程由罗某公司垫资并实际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SC公司不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尚欠工程款项转化为借款,为此原告罗某与被告SC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SC公司承诺至迟于2017年1月20日前分期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承诺按月息3%(原告主张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SC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SC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由被告代表人苏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SC公司、苏某辩称,这个官司有原因,被告没借这个钱,被告承认打了这个条,是因为干这个活的钱,被告个人没拿这个钱。这个钱没借,我们跟罗某合伙,我们打了这个条。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罗某与SC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将罗某向工程投入的500万元转化为SC公司向罗某的借款。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庭审中SC公司确认该500万元为罗某个人出资,亦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款系罗某个人出资,故对于SC公司与罗某之间存在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罗某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结合SC公司当庭陈述,本院足以认定罗某实际出资500万元的事实,该款项经罗某与SC公司协商转化为借款。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但SC公司逾期未偿还,故罗某要求SC公司偿还5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如拖延支付乙方需给付甲方利息3%/月,违约金2%/月,原告主张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苏某承担连带责任一节,SC公司系一人公司,苏某系SC公司的唯一股东,苏某和SC公司均未就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进行举证,SC公司也未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要求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故苏某应当对SC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判结果
1、被告SC公司偿还原告罗某借款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
2、被告苏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SC公司、苏某负担。
郭瑞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