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瑞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5日 35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有多年业务关系。原告接到被告的运输指令后,将相应集装箱支付相关代垫费用后运输至被告指定工厂,被告支付运费。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原告累计为被告运输94票,产生运费、代垫费等合计426400.18元。经双方对账,原告向被告发出《应收账款单》,被告RT公司盖章、被告马某签字确认截至2019年10月30日尚欠原告346400.18元未付。后被告马某于2019年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40000元,剩余款项306400.1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付款。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RT公司给付尚欠原告运费、代垫费等306400.18元以及利息损失;被告马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RT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马某辩称,不认可承担原告诉请中的连带给付责任,本人只是帮RT公司代付了部分款项,并非以我个人名义付款,本人并不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RT公司双方达成的口头运输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按时给付价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RT公司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
关于被告马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马某在本案交易中是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可信度较高,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因原告提供证据只能证明被告RT公司付款时间应该为2019年10月30日,故RT公司应当自该日起赔偿原告306400.18元欠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标准本院确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三)裁判结果
1、被告RT公司支付原告运费、代垫费等306400.1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8元,由被告RT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