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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是否合法

发布者:吴勇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500人看过

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是否合法

【求助律师】我一朋友的A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与其常年合作的B公司签订《借据(合作协议)》,由A公司向B公司出借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是3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B公司拒绝还款,A公司咨询其他律师后,认为A企业的出借借款行为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禁止性性规定,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即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认为A公司要主张该笔借款,诉求无门。

【律师谈案】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是否合法

本律师认为【仅为个人观点】:根据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规则》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利息应当收缴”。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但根据上述批复,合同虽然无效,但诉求本金返还,还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但是,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该司法解释改变《贷款规则》中的规定,首次确认企业间的借贷是合法的。

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款,在排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诉求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谈案】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是否合法

【附】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本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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