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不当,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律师:吴勇
----部分内容引至“悲痛善恶发”
近年来,各报刊杂志、新闻网络,经常报道朋友、同事间喝酒出事,导致饮酒人重伤、重病或死亡的,最后导致劝酒者被告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比如案例:(1)男子聚餐成植物人,买单者被索赔30万;(2)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3)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等。
2019年春节到了,亲戚朋友间,难免在聚会中会有喝酒畅饮的情形,但是,切记了:以下四种情况,如是劝酒人造成或者同饮人参与造成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仍然劝酒的。
此处有明知“故犯”的主观行为在其中,即,劝酒人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比如身患疾病等)而仍然劝酒,最后导致醉酒人喝酒引发所患疾病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过错责任原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会在主责以上)。
相反,如果同饮人不了解醉酒人的身体情况,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多大,根据实际案情,在法官的自由裁判权下进行判决)。
第二、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同饮人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如不喝酒不给面子)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同饮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尤为重要的是,更不能劝未成年人饮酒,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饮酒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其无法向成年人一样能完全意识和辨别,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劝酒的行为是万万不可取的。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跌倒等致伤残或死亡的。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同饮人在明知醉酒人酒后仍然要驾车、或作剧烈运动(如游泳等)的,同饮人应当对醉酒人进行极力劝阻,以免发生不必要损害后果或醉酒人实施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否则,同饮人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为,此时的共同饮人对醉酒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相反,不加以劝住,责任要承担法律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