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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颁布前不构成犯罪,颁布后构成犯罪,怎么处理?

发布者:吴勇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4644人看过


新刑法颁布前不构成犯罪,颁布后构成犯罪,怎么处理?
                   成都律师吴勇
【咨询】王某在1997年8月触犯“流氓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但是其逃逸至2003年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新刑法对“流氓罪”给予废止,请问,王某还应当接受刑事处罚吗?
【律师解答】该问题,涉及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颁布实施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反之,就是没有溯及力。对此,我国刑法明确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从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判决或判决未确定,就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行为实施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如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本案即属于此情形,现行法律对“流氓罪”没有规定,就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按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刑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此外,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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