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揽致雇员受伤 定作人与承揽人共担责任
作者:吴勇律师
【案情】
2013年4月中旬,定作人(建房人)郑某某与承揽人程某某口头约定,将其房屋(农民自建房)修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无施工资质的程某某(包工头)承揽,事后程某某又将木工部分包给梁某甲,梁某甲叫其叔梁某乙(受害人)和其一起做木工工程。
2013年4月27日下午5时许,受害人梁某乙受承揽人程某某和梁某甲雇请,为定作人郑某某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与另一工友在正常工作中不慎被屋顶木块掉下砸到头部,随后送往某医院抢救,经诊断,因造成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颅底颅骨骨折,被迫入院治疗180天后出院。
后梁某乙将郑某某、程某某、梁某甲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庭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郑某某作为定作人将其房屋修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被告程某某,被告郑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之间成立承揽关系。被告程某某又将木工部分分包给没有承包资质的梁某甲,是违法分包关系。
法院认定:1、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郑某某作为定作人由于选任过失(选任程某某没有建筑资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承揽人程某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梁某乙)造成损害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同时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将工程转包,承揽人程某某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梁某甲,属于违法分包,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受害人梁某乙受被告梁某甲的雇请,成立雇佣关系。雇员梁某乙在雇主梁某甲的雇佣活动中从房屋建设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梁某甲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梁某乙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在没有施工资质,其在施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没有戴安全帽),上屋顶作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受害人梁某乙应对自身受伤承担25%的责任。
综上,遂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就受害人房屋建设工程过程中被高空坠物砸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承揽人程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雇主梁某甲承担20%,受害人自身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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