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未请假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吴勇
【案情简介】
张某是成都市某单位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15:00至22:00。某工作日约20(晚8点)时,张某离开单位提前下班处理私人事务,其间也未向单位有关人员请假,在离开工作场所后不久,张某在回家途中横穿马路发生了机动车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肇事司机王某酒后驾驶负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
是否属于工伤,取决于三个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负伤。首先,工作时间,可以延伸到“上下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是指符合单位规章制度安排的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根据四川省高《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比如下班买菜等),且在合理时问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可以确认张某当天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的事实,也就是其不是在“下班途中”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且也不属于在合理的时间内早退(下班),其作为员工应当遵守,否则其就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即是:张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二个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案】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