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自《法律诊所》
导读: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的情况。鉴于房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涉及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各级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都比较慎重。但是,由于部分法院在合同效力的判断、夫妻另一方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衡平等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在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的最终归属的裁判上“同案不同判”现象并不少见。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他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李某南诉何某某、何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姜某某、黄某某诉张某某、黄某房屋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崔某诉仇某、孟某某、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