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法】买方导致货物逾期交付责任该谁承担?
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未能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责任该谁承担?这个问题,我国《民法典》第605条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自出卖人将货物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但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则显然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出卖人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而买受人则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条的规定是公平合理的。
例如,甲依约将出卖给乙的电脑运输交付乙,运到后,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只好将电脑运回堆放在自家仓库内,第二天,仓库起火电脑全部烧坏,这时,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电脑时,风险即转移由乙承担,即标的物虽然未交付给乙,但因风险已经转移给乙,电脑因此而遭受的损害后果由乙承担,也就是甲可以向以主张货款的支付(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