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九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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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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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最终辩护结果少刑

发布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综合咨询 |6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曾X、杨X酒后在XX市XX区XX村XX村交界处的菜市场行走,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白X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曾X、杨XX打白X,期间曾X持木板殴打白X右耳部、头部等部位,致白X闭合性颅脑损伤,顶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右侧耳廓撕裂伤伴耳软骨断裂外露、右手拇指远节指骨甲粗隆骨折等。被害人报警后,杨X与被害人一同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白X外伤导致耳廓撕裂伤伴耳软骨断裂外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外伤导致右手拇指远节指骨甲粗隆骨折并顶部头皮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XX年X月X日,杨X经传唤至公安机关归案,同年X月X日,曾X被抓获归案。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曾X、杨X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曾X判处一年又四个月左右有期徒刑。

被告人曾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被告人曾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曾X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曾X的辩护人辩称,曾X有坦白情节,建议对曾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曾X、杨X酒后在XX市XX区XX村XX村交界处的菜市场行走中,与骑电动车从此经过的被害人白X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曾X、杨XX打白X,期间曾X持木板殴打白X右耳部、头部等部位,致白X闭合性颅脑损伤,顶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右侧耳廓撕裂伤伴耳软骨断裂外露、右手拇指远节指骨甲粗隆骨折等。被害人白X报警后,杨X与被害人一同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白X外伤导致耳廓撕裂伤伴耳软骨断裂外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外伤导致右手拇指远节指骨甲粗隆骨折并顶部头皮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XX年X月X日,杨X经传唤至公安机关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的基本事实;2月16日,曾X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X家属与被害人白X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白X对曾X、杨X的行为均予以谅解,并撤回对曾X、杨X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木板一块;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白X的陈述;被告人曾X、杨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杨X因琐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结合曾X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曾受过行政处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曾X综合后予以量刑。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至XX年X月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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