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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出轨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539人看过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出轨离婚赔偿的标准

出轨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二)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案情简述

  李某、王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王某某。2011年李某、王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王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李某生活。李某称王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王某认可曾有此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其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王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万五千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双方婚生之子王某某由李某自行抚育,王某于二О一四年二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二千元,直至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李某之离婚诉请,法院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王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李某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入情况、X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王某每月应支付二千元。关于帮助费问题,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收入状况,法院参考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及居住情况,该项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王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王某具有过错,对李某要求王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定。

  本案中,王某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李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王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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