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今天接着来说说彩礼这件事。
彩礼是否能退?
现实生活中,关于彩礼的纠纷屡见不鲜。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返还上。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2、3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案情简述
李某与曹某1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定亲并于2017年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定亲及举行结婚仪式的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曹某1、曹某2、言某收受李某定亲款21600元,下允贴款88000元,上轿礼6600元,下轿礼600元,钻戒一枚,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各一个,端午节节礼2000元,中秋节节礼3000元。2017年6月1日,曹某1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李某母亲10000元,2017年6月16日,曹某1通过支付宝转账转给李某5000元。曹某1发现李某有外遇,提出就此分开。李某同意,两人因彩礼返还意见不一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曹某1、曹某2、言某共同返还李某彩礼款52560元(已返还的15000元履行过程中予以扣除);二、曹某1、曹某2、言某共同返还李某钻戒一枚(价值5700元),“三金”,包括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价值23100元);三、曹某1个人财产:55寸飞利浦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被子6床、三人沙发一个、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尚品电动车一辆、脸盆两个、茶具一套、枕头两个、四件套四套、暖水瓶两个、茶盘两个、盆架一个(现均在李某处存放),归曹某1个人所有,;四、李某支付给曹某1二手双排车及织袜机折价款4500元。
李某、曹某1、曹某2、言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曹某1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当地民间习俗,即婚礼由双方家庭共同操办,亦以家庭形式接受对方彩礼及物品,曹某1、曹某2、言某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李某诉讼请求曹某1、曹某2、言某共同返还彩礼款136600元,但曹某1、曹某2、言某辩称其仅收受彩礼款116800元,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曹某1、曹某2、言某收受其彩礼款136600元,因此,法院仅对116800元予以认可。基于李某与曹某1共同居住生活情况,并考虑本地的风俗习惯,曹某1、曹某2、言某收受李某彩礼款116800元,酌情共同返还52560元。曹某1、曹某2、言某辩称已返还60000元,其中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5000元通过现金支付给李某,李某仅对支付宝转账的5000元予以认可。对于现金支付的5000元,李某不予认可,且曹某1、曹某2、言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现金支付给李某5000元,因此,对于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曹某1辩称其中50000元因李某父亲需要用钱,已支付给李某父亲张之伟。但该50000元因数额较大,曹某1未提前到银行预约支取,因此未能一次性支取,仅于2017年6月1日与李某父亲张之伟共同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理处支取现金40000元交付于张之伟,同时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10000元至李某母亲账户上。但李某仅认可曹某1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至李某母亲账户上,对于支取的交付于李某父亲张之伟的40000元现金予以否认,且李某父亲张之伟否认其接收过曹某1现金40000元,亦否认其与曹某1共同去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理处支取现金,曹某1、曹某2、言某虽提供2017年6月1日先后支取现金40000元、转款10000元支款转款凭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17年6月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理处支取的现金40000元交付父亲张之伟,因此对于该辩称不予认可。对于李某自认的曹某1已返还的15000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
李某要求曹某1、曹某2、言某返还钻戒一枚价值5700元,“三金”价值231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给曹某1、曹某2、言某的端午节节礼、中秋节节礼、年礼及其他亲属的红包,应视为对赠与,曹某1、曹某2、言某不负返还义务。
对于曹某1所称其个人财产部分,李某对被子10床仅认可6床,且曹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仅认可曹某1有6床被子在李某处。曹某1称其有黄金项链一条及彩金戒指一枚在李某处,要求返还,但曹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李某不予认可,因此对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共有的二手双排货车一辆价值7000元及织袜机一台价值2000元,由双方平均分割。二手双排货车及织袜机归李某使用,李某支付曹某1二手双排车及织袜机折价款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