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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约定拖欠给孩子的抚养费时需要给付违约金,这笔违约金可以不给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57人看过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给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案情简述

  原告曹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曹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曹小某。刘某与曹某于2011年4月26日在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刘某与曹某经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曹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曹小某抚养费1900元,至曹小某18周岁止。后曹小某将曹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决:曹小某要求曹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违约金条款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离异而产生变化。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是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曹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曹某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曹小某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曹小某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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