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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财产制下的转继承如何处理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4日|分类:继承 |584人看过


(二)被转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时遗产的处理

假如被转继承人为某合法有效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则其继示的遗产份额的归属还要取决于遗嘱人的意愿。

1、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该遗产份额是只归遗嘱继承人一方的财产,那么该项财产就成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因此在转继承发生时,该遗产份额全部由转继承人继承。

2、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并未明确指定该财产只归遗嘱继承人一方所有,但夫妻双方又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则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仍将全部成为其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而不发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3、如果遗嘱人未在遗嘱中明确指定该遗产份额只归遗嘱继承人一方所有且夫妻双方又无财产约定,则该遗产份额为法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或者夫妻双方虽有财产约定,但约定实行一般共有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则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仍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在发生转继承时,遗产份额中的一半应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才可作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

假设遗嘱人生前立遗嘱指定了遗嘱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但因遗嘱人立遗嘱缺行为能力或者该遗嘱是受欺诈胁迫所立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该遗嘱系伪造的遗嘱或者系遗嘱继承人篡改的遗嘱部分;又或者指定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遗嘱人自己的财产那么,虽有遗嘱却是全部无效或者指定继承人继承部分的遗嘱无效,使该继承人不能真正享有遗嘱继承权,也无法按遗嘱取得指定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所有权。所以,即使该遗嘱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也不会在遗嘱继承中发生关于该遗嘱继承人应继份额的转继承。

由于上述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那么原指定的遗嘱继承人能否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从而取得一定份额遗产的所有权,还要依赖于该遗嘱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所处的顺序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的情况。

如果原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或者未丧失继承权且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则在继承开始后,其可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若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转继承问题,参照前文“被转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时遗产的处理”来解决

如果原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或者未丧失继承权且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便要依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形而定。如果继承开始时无生存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将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第顺序法定继承人,此时将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际享有继承权,取得遗产份额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指定的遗视继承人将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进产:若同一顺序有多个继承人,则发生共同继承。若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目额将发生转维承问题,同样参照前文被转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时遗产的处理来解决。如果继承开始时存在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法定维承人,即使只有一人,也将排斥所有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此时原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因为位于第二顺序,无法实际继承到遗产,当然不能取得遗产份额的所有权,自然也不会发生相关的转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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