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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于婚前按揭房的司法处理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98人看过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产证产权人为购房人一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由于支付首付款时间和房产证取得时间均在婚前另一方的名字也未体现在房产证书上,表明双方不存在房产约定房产的权属在婚前已经确定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另一方在婚后的共同还贷并不改变房产权属性质。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后登记房产权属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形房产证的取得虽是不动产物权所有权取得的标准,但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基于人身关系的夫妻之间内部财产的取得是婚前支付首付款一方的物权期待权实现成现实的物的过程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就已经确定了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的共同还贷不改变权属性质。

3、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与银行办理按揭并支付首付款,直至婚后才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于自己一个人名义下的情形由于支付首付款时间在婚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首付款为共同财产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前属于按份共有婚后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转化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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