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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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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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和继子女如何继承遗产?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1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刘×3与郭×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分别为长女刘×4、二女刘×5、长子刘×1、三女刘×2。郭×于1999年10月18日死亡。刘×3父母均先于刘×3死亡。刘×4于2008年5月29日死亡。刘×4生前与李×曾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李×,二人于2001年3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刘×3于2009年12月10日死亡。刘×5于2015年10月31日死亡,生前与陈×1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陈×2。

刘×3与郭×在X区××47号院原建有北房6间、西房3间和东房3间。2003年4月30日,刘×3与张×再婚,无生育子女。2003年7月11日,刘×3经X律师事务所见证立下代书遗嘱一份,记载:“本人刘×3去世后,本人在X区××47号中北房、东房的份额由本人之妻张×继承”。立遗嘱人:刘×3。见证人:段X、孔X。代书人:孔X。2004年7月,刘×3、张×与刘×4共同将院内的东西房拆除,翻建成南房12间,用了部分旧材料,刘×3与张×出资21000元,刘×4出资16000元。2007年9月26日,刘×4、刘×5、刘×1、刘×2、刘×3、张×经X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坐落X区××四十七号院内北房东侧两间归刘×3所有;坐落于X区××**院内**北侧第**中东数第一间及**北侧第**中东数两间归刘×3、张×所有。

2009年8月17日,刘×3(乙方)与X区综合投资公司(甲方)签订X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X商务区B6-B7地块土地一级开发(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X区××47号院所有的房屋。经认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5间,建筑面积89.96平方米;用地面积89.96平方米。乙方在册人口2人,实际居住人口2人,分别是户主刘×3、之妻张×。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总款1033958元,具体拆迁补偿明细如下: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基准地价为3600元/建筑平方米,基准房价800元/建筑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313,区位补偿房价合计497171元;重置成新价合计为65331元;附属物作价25627元;搬家补助费1800元;提前搬家奖5000元;综合补助费89960元;搬迁配合奖134940元;电话移机费235元;空调移机费1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60000元;其它:30000元(残疾);购房安置补助费122374元。

2009年8月18日刘×3(乙方)与X区综合投资公司(甲方)签订X金融商务区C9地块定向安置房选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所得总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33958元,乙方安置购房指标为销售建筑面积92平方米。超出安置购房指标3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购房销售建筑面积122平方米,其中:5号楼2单元0803室,建筑面积63平方米,单价6300元/平方米,总价396900元,5号楼3单元0803室,建筑面积59平方米,单价6300元/平方米,总价371700元。超出安置购房指标30平方米以外的销售建筑面积4平方米,其中5号楼3单元0803室,建筑面积4平方米,单价7560元/平方米,总价30240元。乙方应付购房价款总额为人民币798840元,实际支付798840元,实际房款从总补偿款中支付,剩余补偿款为235118元。

根据《致X金融商务区B6-B7土地一级开发项目X村民的一封信》记载:购房指标为人均建筑面积46平方米,每个被拆迁家庭安置人口指标合并计算。由于所购成套房屋户型原因,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本户购房指标的,超出指标30平方米内的部分不加价;再超出30平方米以内部分在优惠售房价的基础上上浮20%。

2009年8月29日,刘×3(乙方)与X区综合投资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选购的C9定向安置用房销售建筑面积共计126平方米。甲方按此面积补贴乙方公共维修基金每平方米110元,共计人民币13860元。

2012年8月13日,张×(买受人)与X区综合投资公司分别签订X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T—001074)、X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T—001075),约定:商品房为丰台区×××2单元0803号,实测建筑面积共63.17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343.19元,总价款人民币400700元。商品房为丰台区×××3单元0803号,实测建筑面积共63.1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343.19元,总价款人民币400636元。

根据X(2016)X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证书记载,2单元803号房屋建筑面积63.17平方米;张×为该房屋支付购房款400700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7420.89元(包括住宅专项维修基金12634元、物业费1356.89元、装修抵押金3000元、装修服务费2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装修费30000元。根据X(2016)X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证书记载,3单元803号房屋建筑面积63.16平方米。张×为该房屋支付购房款400636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7418.68元(包括住宅专项维修基金12632元、物业费1356.68元、装修抵押金3000元、装修服务费2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装修费30000元。现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张×名下,其余拆迁款项均在张×处。

一审庭审中,刘×1、刘×2、李×、陈×2、陈×1主张两套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未提供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坐落在、坐落在X区×××****×××3单元803号房屋两套归张×所有。

二、张×给付刘×1四万四仟伍佰元、给付刘×2四万四仟伍佰元、给付李×四万四仟伍佰元、给付陈×1、陈×2四万四千伍佰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刘×1、刘×2、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刘×1、刘×2、李×主张张×就涉案房屋装修所交的装修抵押金在装修结束后即已退还,张×表示装修抵押金是否退还记不清楚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拆迁系针对2007年调解协议确认的刘×3、张×所有的五间房屋。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撤销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2单元803号房屋归张×所有;

三、坐落在北京市、坐落在X区×××****房屋由张×2、李×、陈×1、陈×2按份共有,其中,张×、刘×1、刘×2、李×各占五分之一份额,陈×1、陈×2各占十分之一份额;

四、拆迁补偿款143782.43元归张×所有;

五、驳回张×、刘×1、刘×2、李×、陈×1、陈×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财产应如何进行分割。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03年7月11日,刘×3经X律师事务所见证立下代书遗嘱一份。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刘×3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刘×3所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故该遗嘱订立时系合法有效。根据该遗嘱,刘×3在涉案院落北房、东房的份额由张×继承,但此后涉案院落东、西房被拆除并翻建成南房,刘×4、刘×5、刘×1、刘×2、刘×3、张×后又就涉案院落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此可见,前述代书遗嘱所涉东房已灭失,各方就北房的权属问题亦达成新的处理意见,故前述代书遗嘱已经失效。前述调解协议所确认的归刘×3、张×所有的五间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刘×3去世后,其所有的份额应由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现该五间房屋已拆迁,所得拆迁补偿款部分用于购买定向安置房屋及支付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在张×处。在具体分割上,两套定向安置房屋面积相近,应以一套归张×所有,另一套由刘×3的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为宜。刘×4先于刘×3死亡,应由刘×4之女李×代位继承;刘×5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应由刘×5的合法继承人陈×1、陈×2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至于剩余拆迁补偿款,考虑到拆迁的五间房屋系刘×3、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张×年纪较大,多年与刘×3共同生活,故法院酌定该部分拆迁款归张×所有,具体数额上,扣除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装修款等费用后应为143782.43元。

律师建议

一、夫妻一方去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继承的对象是死者的个人财产,而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当夫妻一方去世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要先做一次分割,分一半给配偶,一半作为死者遗产发生继承。

二、继承的方式

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按照效力从高到低排位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三、法定继承的方法

当前面三种继承方式无法处分全部遗产时,剩下的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有法定顺序,根据《继承法》,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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