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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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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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坤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裘某某,女,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邵霞,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原告夫妇的朋友介绍而相识。被告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月4日共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均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原告数次以转账及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而诉至本院,要求判准诉请。

裘某某向本院提交借条两份、银行交易明细和结婚证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审查后对前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

丁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综上,根据证据和庭审,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丁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原、被告的共同好友方炳向裘某某借款。2019年2月2日,丁某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同日裘某某通过其丈夫邵某某银行账户向丁某某转账交付110000元,后现金交付25000元;2019年2月4日,丁某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同日裘某某通过其丈夫邵某某银行账户向丁某某转账交付135000元,前述两笔借款合计270000元。后丁某某返还50000元,余款220000元至今未付,双方遂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丁某某尚欠裘某某借款270000元,由其出具的两份借条予以证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裘某某于庭审结束后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张丁某某支付的50000元系支付案涉借款的利息,分析认为,案涉两份借条均未约定借款利息,裘某某在庭审中亦未表明双方曾约定借款利息,现有证据亦无法表明丁某某同意就案涉借款向裘某某支付利息,故本院认为该50000元款项应折抵借款本金。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某某返还原告裘某某借款2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裘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由原告裘某某负担495元,被告丁某某负担21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彭 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晓萌


毕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6年8月参加工作,长期在公安局工作,先后担任过派出所副所长、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教导员、大队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7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合规、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