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2018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由于做生意资金需要,今特向吕某借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本人郑重承诺经上内容由本人亲自填写,一切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借条还对借款提前归还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于当天向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45000元。2018年10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由于做生意资金需要,今特向吕某借人民币5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本人郑重承诺经上内容由本人亲自填写,一切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借条还对借款提前归还等事宜进行了约定。该笔款项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上述两笔款项均未按期归还,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00000元。
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1050元(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较为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近期,国家对于套路贷、高利贷等监管日益严峻,故民间借贷案件在庭审中的审查过程也前所未有得详细。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工作、收入、家庭状况、出借款项资金来源均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对于案件事实部分,在法官的提问过程中,原告对于借条模板的来源、借条形成过程(当面书写还是直接交付)、借款用途、借款次数、多次借款原因、利息约定、是否预扣利息、款项交付情况(现金还是转账)、还款情况、第二张借条是否为第一张借条的叠加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另外,在借条中,除了出借人处及资金用途处,其他手写部分均有借款人的捺印,对于这部分疑点,法官也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原告在审判长的层层追问下,自认第一笔借款仅交付45000元。最终,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9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
三、律师建议
本律师认为,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律师在接案前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应当审慎、详细,应当在不触碰法律红线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合理防范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