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佳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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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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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宁波A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537人看过

案件描述

冯某于2014年4月到A公司处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每月保底工资为4270元,如当月驾驶里程数超过5000公里,超过部分另外按每公里0.3元计算工资。每月25日为工资结算日,下月10日为工资发放日。A公司从未给冯某缴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冯某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接案、仲裁、一审、二审过程剖析

一、会见当事人冯某,交流案情。

二、拟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并于2015年1月4日以邮寄方式送达A公司。

三、准备申请劳动仲裁,主要仲裁请求为:

1、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2、支付克扣的工资及过节费;

3、支付拖欠的工资;

4、支付经济补偿金;

5、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6、返还押金。

四、仲裁开庭,并与A公司协商调解。

五、仲裁裁决下来后,因冯某与A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务合同,仲裁认定为劳动合同性质,因此未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冯某不服,提起诉讼。

六、在一审中为冯某代理答辩,基本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七、因A公司在一审中已表明态度,可以估计出A公司在一审判决后还会上诉拖时间,故袁律师又代理冯某上诉,在二审中抢占先机,最终,二审宁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

一、被告A公司支付冯某2014年10月工资不足部分1501.10元、2014年11月工资5771.10元、2014年12月工资4270元、经济补偿金5856.80元,返还2014年5月扣款120元,合计17519元;

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冯某补缴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冯某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被告A公司可在办理补缴手续时从上述第一项其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减。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关键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其次,再为冯某争取补缴社保、克扣或者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等。但是,本案中,冯某与A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务合同》,具备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要件,最终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前期,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这决定了后期诉讼中,劳动者能否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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