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佳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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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宁波A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185人看过

案件描述

秦某于2012年10月到A公司处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每月保底工资为4270元,如当月驾驶里程数超过5000公里,超过部分另外按每公里0.3元计算工资。每月25日为工资结算日,下月10日为工资发放日。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至2013年10月该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秦某在A公司正常上班至2014年11月下旬,后双方因驾驶员权益问题产生纠纷。2015年1月4日,秦某向A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以A公司克扣秦某2014年10月工资、拖欠2014年11月和12月工资等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另,秦某在A公司处有押金5000元。


接案、仲裁、一审、二审过程剖析

一、会见当事人秦某,交流案情。

二、拟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并于2015年1月4日以邮寄方式送达A公司。

三、准备申请劳动仲裁,主要仲裁请求为:

1、支付克扣的2014年10月工资以及2014年7月、8月、9月的高温补贴;

2、支付拖欠的2014年11月工资和2014年12月工资;

3、支付经济补偿金;

4、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5、返还押金。

四、仲裁开庭,并与A公司协商调解。

五、仲裁裁决下来后,因秦某未能提供原先的劳动合同原件,无法证明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被视为已过诉讼时效;秦某表示对结果不满意,再次向法院起诉。

六、在一审中为秦某代理,但因秦某还是未找到劳动合同原件,基本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七、因A公司在一审中已表明态度,可以估计出A公司在一审判决后还会上诉拖时间,故袁律师又代理秦某上诉,在二审中抢占先机,最终,二审宁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A公司支付秦某2014年10月工资不足部分1521元、2014年7月至9月高温补贴600元、2014年11月工资6178元、2014年12月工资4270元、经济补偿金15445元,合计28014元。


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本案关键在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本案中,秦某最终未能提供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完整原件,无法证明双倍工资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定要保存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的所有原件。

其次,本案中,A公司以借条的形式向秦某收取押金,法院以借条系双方的借贷关系,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在诉讼以外执行的时候,袁律师通过与公司的协调,将该笔押金一并执行到位。劳动者要谨记: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和权利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身份证件等物品。

最后,本案中,袁律师还能再为秦某争取克扣或者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前期,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这决定了后期诉讼中,劳动者能否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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