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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董XX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巡礼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冯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俸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俸伯村委会)、董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3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冯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冯XX与后俸伯村委会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政府(南彩镇政府)对农用地上的非农违法建设进行拆除,但冯XX种植的苗木并非违法建设,不属于南彩镇政府的职权范围。拆违行动在冯XX种植苗木之前已经结束。2.一审法院仅凭未经质证的向南彩镇政府了解的情况就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3.冯XX已经起诉南彩镇政府,法院已经判决认定南彩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南彩镇政府从未提到过授权各村进行联合执法之事,从未提过需要进行验收,从未提过拆违行动包括本案涉诉行为。
后俸伯村委会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冯XX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董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冯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后俸伯村委会、董XX连带赔偿冯XX苗木损失共计148900元。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法院向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彩镇政府”)核实的情况:南彩镇政府对各村农用地上的非农违法建设进行了联合执法拆除,在联合执法期间各村对本村被拆除的土地负责临时看管,在拆违行动未结束验收之前,不能有开发利用被拆除承包土地的行为。承包合同的解除及土地使用,待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做规划安排。据此,后俸伯村委会的行为应视为南彩镇政府联合执法行为的延续,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冯XX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冯XX的起诉。
冯XX二审主张,2019年3月5日,后俸伯村委会、董XX未经冯XX同意强行将冯XX在其承包土地上栽种的苗木(白皮松)拔除并阻止冯XX栽种,后俸伯村委会、董XX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冯XX的合法权益,导致白皮松毁损,给冯XX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起诉要求后俸伯村委会、董XX赔偿。冯XX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行初195号行政判决书,证明2019年1月24日,南彩镇政府将冯XX在后俸伯养殖小区内所建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不包括涉诉种植苗木的行为。2.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177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093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另案当事人因种树行为获得判令赔偿部分损失。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916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后俸伯村委会起诉冯XX要求解除《养殖业承包合同》,法院判决驳回后俸伯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后俸伯村委会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后俸伯村委会认为,南彩镇政府对非农违法建设进行联合执法,在联合执法期间各村对本村被拆除的土地负责临时看管,在拆违行动未结束验收之前,不能有开发利用被拆除承包土地的行为。后俸伯村委会提交如下证据:1.南彩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内容主要是在拆违行动未结束验收以前,不能有开发利用被拆除承包土地的行为,承包合同的解除及土地使用,待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做规划安排。2.后俸伯村委会会议记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3月8日后俸伯村委会开会时在会上明确告知所有被拆承包人,由于违反合同约定,村委会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给予适当补偿,并告知所有拆除后的地块不允许有其他经营有关的种、养殖活动,待统一安排。冯XX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南彩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影响后俸伯村委会与冯XX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此次开会时间发生在后俸伯村委会拔树之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冯XX与后俸伯村委会签订有《养殖业承包合同》,后冯XX在涉案土地上种树,因后俸伯村委会、董XX将冯XX所种树木拔出而发生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南彩镇政府对涉诉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未涉及本案所种树木,冯XX有权就俸伯村委会、董XX的拔树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35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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