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巡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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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等与王×6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

发布者:张巡礼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继承 |3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审理查明事实,2号院于1984年翻建时,王×11夫妇、王×12夫妇、王×2及王×7在诉争院落内共同居住生活,为管理维护之行为。彼时王×7尚处稚龄,王×11年事已高,张×则半身不遂,丧失劳动能力,王×2次年即已外嫁,而此前王×1、王×10、王×3、王×4、王×5均已各自成家,搬出独立生活。王×1、王×2、王×3、王×4、王×5就出资协助及以家庭积累用于翻建的上诉意见未能充分举证,现亦无证据表明其对1993年2号院确权登记后的权利归属及居住使用状况表示过异议,且即使存在出资,出资的事实本身也并不构成主张所有权的依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在分析2号院翻建后的具体权利份额时,宜根据实际居住使用状况、使用权人的劳动能力及经济财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情况,结合民俗规约和生活常理,综合考量翻建时出资出力情况进而在王×11、张×、王×12、王×6之间酌情确定,不宜等分而论。张×生前未留遗嘱,其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且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适度多分。王×12去世后,其财产亦当进行法定继承。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情基础之上所确认当事人之具体份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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