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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陕西XX公司、何XX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亚妮|时间:2022年05月11日|3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排除对原告房屋漏水的妨害;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61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购买了位于宝鸡市金台区XXX幢X单元X号已装修的复式二手房,但一直未居住。被告何XX、张XX原告楼上的邻居,被告XXX系尚枫嘉苑小区物业。2019年7月左右,原告发现房屋二层小卧室屋顶漏水严重,向被告何XX、张X反映后不再漏水。2020年8月,原告又发现家中楼梯侧面屋顶处渗水,遂找到何XX、张X报告,希望其能配合查明渗水原因,尽快维修水管,以免损失扩大,但何XX、张X不予理会。此后,屋顶渗水越来越严重,致使原告房屋墙面、木地板大面积、木制楼梯遭水浸泡,损失严重。原告只能自己找个人打压测试,查找漏水部位,被告何XX、张X拒绝让打压测试人员进家门,拒不配合。为此,原告曾通过被告XXX、社区、派出所多次与被告何XX、张X协商希望其配合打压测试,尽快维修,但何XX、张X态度蛮横,始终拒绝处理,无法确认是公共主管道还是被告何XX、张X家专用管道漏水导致原告家中财产受损。原告认为,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XX、张X作为公共主管道的共有人、使用人及专用管道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主管道及专用管道尽到管理义务及查看注意义务、维修义务;被告XXX作为公共主管道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管理及维修义务。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何XX辩称,他没有态度蛮横,刚开始是很配合的。2018年楼下房主还不是原告,楼下发现漏水的时候,找他说过,他就对家里管道打压,发现没有漏水,他给楼下说了。后来房屋变成原告,2020年8月份,原告找他说漏水的时候,他说让找人去检测,是谁家的问题谁负责,他家的问题他负责,原告家的问题原告负责,主管道的问题物业负责,但是物业经理拒绝承担检测费,说爱咋弄咋弄,跟他们物业没关系,让原告去法院起诉。因为打压测试的费用1500元没有人承担就搁置了。后来物业、社区、街道办来协调,还是因为检测费用没有人承担就没有协商好。两年前检查出来是主管道漏水就维修的话,损失没有这么大。

被告张X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XXX辩称,原告室内发生渗漏部位属于专有部位,不属于公共管道,漏水原因和部位没有查明,原告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管理赔偿没有事实依据。物业公司系原告和被告何XX、张X物业服务单位,接到楼上漏水的报修电话后,由专业技术人员到原告室内进行勘察,及时跟进、多次配合原告与楼上业主进行协调,还与社区等相关单位一起做工作协调,物业公司在管理中没有任何过错,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义务,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物业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XX系宝鸡市金台区XXX幢X单元X号房主。被告何XX、张XX原告楼上X号的房主。被告XXX系尚枫嘉苑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7月间,原告发现房屋二层小卧室屋顶漏水严重,便向楼上居住的何XX、张X反映后不再漏水。2020年8月,原告又发现家中楼梯侧面屋顶处渗水,便找到何XX、张X协商,希望其能配合查明渗水原因,尽快维修水管,以免损失扩大,但协商未果。此后,屋顶渗水越来越严重,致使原告房屋墙面、木地板大面积、木制楼梯遭水浸泡,损失严重。原告试图自己找人打压测试,查找漏水部位,被告何XX、张X拒不配合。原告通过被告XXX、社区、派出所与被告何XX、张X协商解决,但因检测费用无人支付,未能协商一致,双方酿成纠纷。

另查,案件审理中,原告找专业人员打压测试,漏水原因为被告何XX、张X家中卫生间主管道接缝处渗水,且卫生间地面未做防水处理。花费检测费1500元,维修费2600元,支付被告张X误工费600元。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申请审批表、物业费收款收据、照片、视频光盘、维修工程报价清单、漏水检测证明、短信沟通记录、主管道维修费发票、微信转账记录、付款明细、误工费收条、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韩XX所有房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XXX幢X单元X号,因楼上X号卫生间主管道接缝处渗水造成损害,被告XXX作为主管道的管理人,理应及时维修防止损失扩大,在与被告何XX、张X协调无果时,XXX应当先行支付检测费、维修费进行维修,但XXX在与何XX、张X协调受阻后,却听之任之,不予理睬,致使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XXX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被告何XX、张X作为原告楼上邻居,在原告房屋遭受损害时,理应积极配合,查找漏水原因,防止损失扩大,但却怠于配合,在物业公司、社区、派出所参与协调时,仍不能积极配合,阻止刁难检测人员进入其家里,查找漏水原因,致使原告损失无限扩大,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被告张X以配合打压测试为由,收取原告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退还。原告韩XX请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017.60元,有维修工程报价清单及相关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各自过错责任,本院认为,被告XXX应当承担70%赔偿责任为14712.32元,被告何XX、张X应当承担30%赔偿责任为6305.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XX经济损失14712.32元;

二、被告何XX、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XX经济损失6305.28元。

三、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韩XX误工费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陕西XX公司承担119元,被告何XX、张X承担51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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