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巍巍|时间:2019年11月04日|3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巍巍,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42413元,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费至本金清偿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不同型号的瓷砖用于其工地施工,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了其所需的瓷砖,2015年2月15日双方进行了清算,由被告周某某签字确认,总材料款为202413元,被告支付了60000元,下欠142413元未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14241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钱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