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巍巍|时间:2019年11月04日|4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
被告:钟某,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律师、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钟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钟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黄某某与钟某系朋友关系。
2011年9月16日、9月18日、10月1日,2012年4月3日、4月7日,钟某分别向黄某某借款2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30000元,共计15万元。
为了明确还款事项,2016年8月25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2016年8月底前偿还20000元,余款在三年内付清,若有一期违约,黄某某有权就全部债权主张权利。
因钟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诉讼来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钟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90元由被告钟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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