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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征地拆迁张瑞建 | 点击:95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甲男于2002年1月1日与某开发商签订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以个人存款首付10万,按揭贷款40万;2002年2月1日,该购房合同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2002年3月1日,甲男交付首付款,并与特定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开始

甲男于2002年1月1日与某开发商签订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以个人存款首付10万,按揭贷款40万;2002年2月1日,该购房合同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2002年3月1日,甲男交付首付款,并与特定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开始分期偿还贷款;2003年1月1日,甲男与开发商签订房产交接确认书,取得该房产钥匙;2003年2月1日,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2003年3月1日,开发商和甲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2003年4月1日,房产证下达。

2006年3月1日,乙女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婚后参与偿还了部分贷款,应将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经法庭调解,甲男同意离婚,但主张该房产的产权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对离婚后该房产的处理不能达成协议。该房产究竟怎样处理才是公平的呢?

面对这种情况的普遍性,我国最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做出了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评鉴】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现代社会的发展,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在按揭贷款购房过程中存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付清首付款并在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商就申请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就告终结。购房者此时已经取得所有权,只是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该房产上设定了抵押权,使得购房者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了限制;购房者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者与银行因贷款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所购房产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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