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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显示公平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征地拆迁张瑞建 | 点击:16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所签署的关于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甚至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内容的书面协议。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明确的概念描述,但在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里都对其效力给予了认可。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二人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0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达成以下书面协议,协议约定:

(1)王某同意与张某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应保证互谅互让;

(2)张某有电器若干、家具一套等用于共同生活;

(3)张某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已经交纳房款125万元人民币,剩下107万人民币由张某负责偿还,房屋由二人在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4)张某每月收入12000元应用于共同生活,由王某统一管理支配,王某每月应留给张某必要的活动经费,数额保持在工资的30%;

(5)张某与王某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张某向王某提出离婚,张某要承诺做到以下事项:婚前所购房屋应归王某所有,张某负责继续偿还房屋未付的购房贷款;婚前所有的家具、电器归王某所有;张某在离婚后每月应支付王某生活费用,每月应支付的数额为张某工资的70%;张某在离婚时应当赔偿王某赔偿金2万元。

(7)如果王某提出离婚,应当做到以下事项:王某向张某出具书面道歉书一份;王某无条件搬出双方居住房屋,房屋仍旧归张某所有,购房未付贷款由张某独自负责偿还;王某无权得到经济补偿金。

婚后不久,张某、王某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1年9月,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在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与张某离婚,但是要求法院按照“协议约定,家具、电器、房产归王某所有,张某按照协议负责偿还未付购房款;张某离婚后每月工资70%归王某所有;张某应支付王某补偿金2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同王某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效,支持王某的要求。

张某接到法院的判决后,不服法院判决,心里又无底,所以找到了张瑞建律师,张律师接案后,立即代理张某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做出约定,合法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结婚登记前做出了财产约定,但部分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妥。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协议中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张某提出离婚时,张某婚前的家具、电器应归王某所有;张某自愿在离婚时支付给王某补偿金2万元,应予以支付;张某承诺其婚前购买的期房归王某所有,故房屋在婚前由张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张某因此取得房屋的产权以及未取得的房屋产权的期待利益,应归王某所有;双方关于由张某负担房屋未付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房屋期待利益转移给王某后,相应的付款义务亦应一并转移,由王某偿还未付的购房贷款,在王某将全部未付购房款偿还后,双方之间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关于离婚后张某负有的将工资中的70%给付王某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应予撤销。

【办案心得】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所签署的关于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甚至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内容的书面协议。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明确的概念描述,但在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里都对其效力给予了认可。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签订于男女双方结婚之前,该协议一经签署即成立,但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而有不同的生效时间。如果协议仅就双方婚前的财产进行事实描述的确定,则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使双方最终并没有登记结婚,该协议也可以用于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如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男方婚前的部分财产在双方结婚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则该约定到双方婚姻关系成立时才生效,如双方最后没有登记结婚,那么这个协议则不生效,男方的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约定干涉婚姻自由。例如,在婚前财产协议里,不得约定一方要想跟另一方结婚,就必须把一方的某个财产给予另一方。这样的约定干涉了结婚自由,属于无效约定。因此,我们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要特别注意法律对协议的基本要求,避免因为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出现无效的情况,同时对特定财产的权属改变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防止对方反悔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二人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0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达成以下书面协议,协议约定:

(1)王某同意与张某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应保证互谅互让;

(2)张某有电器若干、家具一套等用于共同生活;

(3)张某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已经交纳房款125万元人民币,剩下107万人民币由张某负责偿还,房屋由二人在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4)张某每月收入12000元应用于共同生活,由王某统一管理支配,王某每月应留给张某必要的活动经费,数额保持在工资的30%;

(5)张某与王某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张某向王某提出离婚,张某要承诺做到以下事项:婚前所购房屋应归王某所有,张某负责继续偿还房屋未付的购房贷款;婚前所有的家具、电器归王某所有;张某在离婚后每月应支付王某生活费用,每月应支付的数额为张某工资的70%;张某在离婚时应当赔偿王某赔偿金2万元。

(7)如果王某提出离婚,应当做到以下事项:王某向张某出具书面道歉书一份;王某无条件搬出双方居住房屋,房屋仍旧归张某所有,购房未付贷款由张某独自负责偿还;王某无权得到经济补偿金。

婚后不久,张某、王某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1年9月,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在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与张某离婚,但是要求法院按照“协议约定,家具、电器、房产归王某所有,张某按照协议负责偿还未付购房款;张某离婚后每月工资70%归王某所有;张某应支付王某补偿金2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同王某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效,支持王某的要求。

张某接到法院的判决后,不服法院判决,心里又无底,所以找到了张瑞建律师,张律师接案后,立即代理张某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做出约定,合法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结婚登记前做出了财产约定,但部分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妥。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协议中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张某提出离婚时,张某婚前的家具、电器应归王某所有;张某自愿在离婚时支付给王某补偿金2万元,应予以支付;张某承诺其婚前购买的期房归王某所有,故房屋在婚前由张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张某因此取得房屋的产权以及未取得的房屋产权的期待利益,应归王某所有;双方关于由张某负担房屋未付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房屋期待利益转移给王某后,相应的付款义务亦应一并转移,由王某偿还未付的购房贷款,在王某将全部未付购房款偿还后,双方之间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关于离婚后张某负有的将工资中的70%给付王某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应予撤销。

【办案心得】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所签署的关于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甚至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内容的书面协议。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明确的概念描述,但在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里都对其效力给予了认可。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签订于男女双方结婚之前,该协议一经签署即成立,但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而有不同的生效时间。如果协议仅就双方婚前的财产进行事实描述的确定,则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使双方最终并没有登记结婚,该协议也可以用于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如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男方婚前的部分财产在双方结婚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则该约定到双方婚姻关系成立时才生效,如双方最后没有登记结婚,那么这个协议则不生效,男方的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约定干涉婚姻自由。例如,在婚前财产协议里,不得约定一方要想跟另一方结婚,就必须把一方的某个财产给予另一方。这样的约定干涉了结婚自由,属于无效约定。因此,我们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要特别注意法律对协议的基本要求,避免因为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出现无效的情况,同时对特定财产的权属改变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防止对方反悔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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