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征地拆迁张瑞建律师网 > 成功案例

成功帮蔡某索回赠与对方的财产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征地拆迁张瑞建 | 点击:189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张某于2005年到美国旅游是认识了定居于美国的华人蔡某,之后双方恋爱并建立了婚约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蔡某分3次给蔡某汇款共计33万美元,其中2006年1月份的一笔金额为6万美元的汇款注明为捐赠亲友,其他汇款均未注明汇款用途,后张某还款9万美元。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5年到美国旅游是认识了定居于美国的华人蔡某,之后双方恋爱并建立了婚约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蔡某分3次给蔡某汇款共计33万美元,其中2006年1月份的一笔金额为6万美元的汇款注明为捐赠亲友,其他汇款均未注明汇款用途,后张某还款9万美元。2007年由于双方在未来发展方向上产生分歧,之后双方和平分手。但是蔡某要求张某返还余款24万美元,张某迟迟未返还。蔡某在无奈之下找到了张瑞建律师。张律师接案后认为张某是在以结婚为条件索取财物。于是先同张某协商财物返还的问题,但是张某始终认为这些财务是蔡某无偿赠与给自己的,拒绝返还。之后,在征得蔡某的同意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观点】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财物,以此作为婚姻条件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往往与“婚前自愿赠与”或者“彩礼”相混淆。本案中,蔡某给付张某大量财物的时间是在双方建立婚约期间,给付的目的与缔结婚姻关系相关,且张某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财物为赠与,因此应当认定为索取财物。但是蔡某在2006年1月份的一笔汇款中载明“捐赠亲友”的用途,已经表明其赠与的意图,对于此笔给付,法官很难能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给付张某的钱款发生在双方恋爱、交往过程中,现虽无证据证明该笔款的用途,但是可以认定是张某与蔡某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带有中国民间习俗中的彩礼性质。既然张某与蔡某分手,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目的,张某应当返还蔡某剩余钱款24万美元。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蔡某24万美元整。之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1月的汇款,蔡某已经在汇款单中表明赠与意向,则应认定为赠与。张某主张汇款均为赠与,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汇款带有中国民间习俗中的彩礼性质,从汇款时间及蔡某所处的社会环境来看,理由不充分。综合全案情况,蔡某给付张某的钱款数额较大,故蔡某要求张某返还钱款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这个案件其实比较简单,法律关系简单,证据也比较完整,但是前期工作比较复杂,需要准确定位案件性质,还原案件事实,筛选证据,并评估诉讼风险。对代理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5年到美国旅游是认识了定居于美国的华人蔡某,之后双方恋爱并建立了婚约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蔡某分3次给蔡某汇款共计33万美元,其中2006年1月份的一笔金额为6万美元的汇款注明为捐赠亲友,其他汇款均未注明汇款用途,后张某还款9万美元。2007年由于双方在未来发展方向上产生分歧,之后双方和平分手。但是蔡某要求张某返还余款24万美元,张某迟迟未返还。蔡某在无奈之下找到了张瑞建律师。张律师接案后认为张某是在以结婚为条件索取财物。于是先同张某协商财物返还的问题,但是张某始终认为这些财务是蔡某无偿赠与给自己的,拒绝返还。之后,在征得蔡某的同意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观点】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财物,以此作为婚姻条件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往往与“婚前自愿赠与”或者“彩礼”相混淆。本案中,蔡某给付张某大量财物的时间是在双方建立婚约期间,给付的目的与缔结婚姻关系相关,且张某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财物为赠与,因此应当认定为索取财物。但是蔡某在2006年1月份的一笔汇款中载明“捐赠亲友”的用途,已经表明其赠与的意图,对于此笔给付,法官很难能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给付张某的钱款发生在双方恋爱、交往过程中,现虽无证据证明该笔款的用途,但是可以认定是张某与蔡某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带有中国民间习俗中的彩礼性质。既然张某与蔡某分手,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目的,张某应当返还蔡某剩余钱款24万美元。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蔡某24万美元整。之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1月的汇款,蔡某已经在汇款单中表明赠与意向,则应认定为赠与。张某主张汇款均为赠与,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汇款带有中国民间习俗中的彩礼性质,从汇款时间及蔡某所处的社会环境来看,理由不充分。综合全案情况,蔡某给付张某的钱款数额较大,故蔡某要求张某返还钱款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这个案件其实比较简单,法律关系简单,证据也比较完整,但是前期工作比较复杂,需要准确定位案件性质,还原案件事实,筛选证据,并评估诉讼风险。对代理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征地拆迁张瑞建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12665 积分:6399 好评率:100%
IP属地:北京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征地拆迁张瑞建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征地拆迁张瑞建律师电话(400616166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400616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