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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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来生、天津市恒真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连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1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6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来生,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恒真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12号。 法定代表人:付占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来生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恒真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孟来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萍惠 审 判 员  王宗新 代理审判员  纪曼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封占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判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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