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荣莲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8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许某与关某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2003年底与关某及关某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并约定房产证写四个人的名字,所有相关手续委托关父办理。2011年,许某与关某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前不久,许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房产登记情况时才发现,当时关父在办理房产证时竟然只登记了三个人的名字,且在办理贷款手续中伪造许某签名,企图将许某排除在了权利人之外,侵害许某的合法权益。该房产因涉及第三人,故在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许某另案起诉要求分割该处房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父母提出该房产全部由其出资,写了关某的名字,是对关某的赠与,关某顶多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且该份额属于关某个人财产,许某无权要求分割。
本律师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后,认为夫妻共有房产之认定不以显名为要件,故许某也应当是该房产的权利人之一,且许某与关某承担了大部分的购房款(含贷款),贡献较大,因此要求法院考虑贡献大小,认定许某与关某占有较多份额。并且从证据、法律角度有效驳斥了关某父母的“赠与说”。最终法院认定许某作为权利人之一,享有27.5%的份额,由三人向许某支付90多万元的补偿款。
本案已经执行到位。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许某与关某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2003年底与关某及关某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并约定房产证写四个人的名字,所有相关手续委托关父办理。2011年,许某与关某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前不久,许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房产登记情况时才发现,当时关父在办理房产证时竟然只登记了三个人的名字,且在办理贷款手续中伪造许某签名,企图将许某排除在了权利人之外,侵害许某的合法权益。该房产因涉及第三人,故在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许某另案起诉要求分割该处房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父母提出该房产全部由其出资,写了关某的名字,是对关某的赠与,关某顶多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且该份额属于关某个人财产,许某无权要求分割。
本律师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后,认为夫妻共有房产之认定不以显名为要件,故许某也应当是该房产的权利人之一,且许某与关某承担了大部分的购房款(含贷款),贡献较大,因此要求法院考虑贡献大小,认定许某与关某占有较多份额。并且从证据、法律角度有效驳斥了关某父母的“赠与说”。最终法院认定许某作为权利人之一,享有27.5%的份额,由三人向许某支付90多万元的补偿款。
本案已经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