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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发布者:任旭阳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750人看过


湖北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行为人为犯罪分子藏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移,是指行为人把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一地运往另一地;收购,是指行为人购买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代为销售,是指行为人代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卖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对两种不同处罚标准进行一一介绍: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五千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达到五十只的。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2)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每增加五只,增加一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

7)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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