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旭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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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发布者:任旭阳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278人看过


湖北省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亚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下面对妨害公务的处罚标准进行介绍:

 

一、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毁损财物数额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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