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亚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下面对妨害公务的处罚标准进行介绍:
一、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毁损财物数额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