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正文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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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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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主张分割房产权益,为何未获支持?

发布者:许正文实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528人看过

案情简介

肖某某于2005年8月按揭购买了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其中首付80000元,贷款250000元。2007年6月1日其与张某登记结婚。2011年9月双方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至此后,再无经济纠葛。”2013年初,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上述房屋属其与肖某二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故要求获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部分的补偿款。

律师说案

肖某某与张某某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依据该协议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至此后,再无经济纠葛。”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夫妻财产的状况双方是清楚和明了的,所以张某某、肖某某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已分割清楚,双方再无经济纠纷。故张某某认为涉案房屋属其二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要求获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部分的补偿款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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