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订购不签约,开发商可以没收定金吗?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1日,买方许先生和卖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订购协议》,向开发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约定许先生须于7日内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否则没收定金,如开发公司不签约,则双倍返还定金。
后来许先生以原房屋未出售,无钱交房款为由在约定期限内未签约,在向开发公司要求退定金无果的情况下,许先生诉请法院,要求开发公司退回定金。
【案件思考】
1.认购协议效力如何?
2.本案所涉定金是否退还?
【律师评析】
1.定金条款有效。许某在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证实该订购协议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且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定金罚则规定了双方同等的法律责任,故该订购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其义务。
2.定金可不退还。许某以其原房屋未出售、无钱交房款为由不履行该约定,亦未与开发公司就此协商变更履行期限,构成违约。许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充分知晓其未能按期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依该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开发公司有权不予退还许某已支付的定金。
【律师提醒】
西安房地产专业律师许正文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一定要树立定金意识即为合同意识、法律意识。签订定金条款、交付定金前,充分考虑自己及家庭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对购买力进行精确的评估。在确实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最好还是按约定时间去和开发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整个环节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避免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