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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焦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常跃|时间:2020年09月07日|3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常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焦XX,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河南省汤阴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X,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汤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河南省汤阴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XX,河南XX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一部刑诉(202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焦XX、李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常X,被告人焦XX及辩护人周XX,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XX创建“诚信娱乐VIP御景苑”、“诚信娱乐”等微信群,组织成员通过“重庆时时彩”网站账户下注赌博,投注金额满10000元,王XX返利200元或300元,累计获取返利共计40000余元。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焦XX协助王XX用王XX提供的手机进行投注操作,王XX给付焦XX工资27533元;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XX协助王XX用王XX手机进行投注操作,王XX给付李XX工资7000余元。被告人李XX到案后,按照侦察机关安排发信息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焦XX、李XX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王XX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X、焦XX、李XX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应从宽处罚;被告人李XX到案后,按照侦查机关安排发信息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X、焦XX、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王XX、焦XX、李XX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抓获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明细、手机微信截图、证人刚小娜、郝X、何X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载卷,被告人王XX、焦XX、李XX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焦XX、李XX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王XX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焦XX、李XX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X、焦XX、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XX到案后,按照侦查机关安排发信息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并被抓获,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焦XX、李XX的辩护人关于对三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焦XX、李XX有悔罪表现,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汤阴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焦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五百三十三元、李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被告人王XX小米蓝色mi8life手机一部、红米金色rediminote4x手机一部,被告人焦XX华为黑色p10手机一部,被告人李XXoppo红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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