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林律师
吴晓林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绵阳专职律师执业3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该遵守什么规定

作者:吴晓林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次举报


一、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该遵守什么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会客;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二、管制期限是多长

1、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吴晓林律师简介吴晓林律师,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曾经在部队历任排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19********7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