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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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从“独占装修”到公平解约——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的二审逆转之路

发布者:何宁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174人看过 举报

2026-06-08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一、案件缘起:一份“独家合作”协议引发的纠纷

2019年初,某装饰工程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某物业服务公司香河分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服务协议》。约定装饰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40万元服务费,换取在后者管理的某大型住宅小区(一、二期)内开展装修业务的“独家”便利:物业公司承诺不再引进其他装修公司,并配合制止其他装修队伍在小区内宣传。合作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止。

装饰公司初衷明确:借助物业公司的管理优势,取得该小区装修市场的竞争优势乃至一定程度的独占地位,为此不惜支付高额服务费。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分三次支付了20万元服务费,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租赁办公点、装修场地、制作广告、派驻工人。然而,实际运营中发现,小区内仍有大量其他装修公司在宣传、接单,物业公司并未有效制止;同时,物业公司提供的办公场地和物料堆放场所也时断时续。装饰公司仅零星承接了四五户装修业务,远未达到预期。

2019年7月前后,双方矛盾激化,物业公司要求装饰公司搬离办公用房。装饰公司委托本所(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我作为主办律师之一,正式介入。



二、一审困局:合同被认定有效,我方诉求几乎全部被驳

我们代理装饰公司提起本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20万元服务费、赔偿装修费、广告费、工人工资等损失共计21万余元。物业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20万元服务费及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承担12万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提供办公场地、堆放场地,并在集中收房活动中提供宣传便利,不存在违约;装饰公司所主张的租金、装修、广告、工资等属于正常经营成本,与合同履行无关。最终判决:驳回装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装饰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20万元。

这个结果对我方几乎是“灭顶之灾”:不仅拿不回已付的20万元,还要再付20万元,而合同只剩几天就到期(一审判决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届满),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我们果断决定上诉。



三、二审破局:以“公平原则”撬动合同解除

(一)上诉策略调整

二审中,我们没有再纠结于物业公司是否“根本违约”的琐碎举证,而是直击合同本质:装饰公司支付40万元服务费的真实目的是获取竞争优势乃至独占地位,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具备“禁止业主选择其他装修公司”的权力(业主有自主选择权),合同赋予物业公司的义务(提供场地、配合制止宣传)与40万元对价严重不对等。从实际履行看,装饰公司仅承接四五户装修,若再判令支付剩余20万元,将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

我们引用了《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及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处理),主张:虽然物业公司未构成法律上的根本违约,但合同继续履行将对装饰公司明显不公,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解除合同,同时因解除并非物业公司过错,装饰公司不要求返还已付20万元,也不主张损失赔偿,但绝不能再支付剩余20万元

(二)二审法院的认定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号判决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观点。法院认为:

“上诉人签订合同的主观愿望是取得案涉小区装修业务的竞争优势,甚至于独占装修业务……但被上诉人并不具有帮助上诉人实现上述愿望的权能……相关义务与400,000元的服务费并不对等。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看,上诉人在案涉小区仅承接了四、五户装修,若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上诉人支付剩余的200,000元服务费,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基于公平原则,本院对于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予以支持。”

同时,因合同解除并非物业公司违约,故不支持返还已付20万元及赔偿损失。最终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

  2. 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

  3. 驳回装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 驳回物业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包括支付剩余20万元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等)。



四、办案心得:公平原则作为“补丁条款”的价值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合同一方并未构成法律上的“根本违约”,但继续履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直接调整合同关系。这避免了僵化适用“有约定必遵守”可能造成的不公。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的体会是:

  1. 精准识别合同目的与现实能力的落差:物业公司承诺“独家合作”“制止其他装修公司”,但实际上其没有权利禁止业主选择其他装修队,也没有执法权。这种承诺本质上是“无法完全履行的承诺”。二审法院虽未将其认定为违约,但认可了这种落差导致的对价失衡。

  2. 适时放弃部分诉请,换取核心胜利:如果二审继续坚持要求返还20万元及赔偿损失,可能因证据不足或解约原因不在物业公司而被驳回全部上诉请求。我们主动将诉求简化为“解除合同+不支付剩余20万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3. 一审判决离合同到期仅差2天,二审改判避免了荒唐结果:一审判决时合同剩余2天届满,却判令“继续履行”并支付20万元尾款,这几乎无法执行。二审法院敏锐注意到这一事实层面的障碍,结合公平原则作出了符合实质正义的判决。



五、案件启示

对于从事“社区独家经营”模式的商家,建议在签订类似合同时: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制止第三方竞争时的违约责任(如按比例减免服务费);保留物业公司违约的证据(如拍照、录像、公证书);不要对“独占”抱有超出物业公司权能的期待。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宜以“独家合作”为名收取高额费用,否则可能因无法实现商家预期而导致合同被司法解除,自身也收不到尾款。

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青年骨干律师,执业十余年,信用等级A级(廊坊律协)。先后多次获评该所“优秀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15103058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11310201510305864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