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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易,离婚更难 --浅谈涉外离婚

发布者:王越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60人看过

结婚不易,离婚更难 --浅谈涉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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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紧密,涉外婚姻也并不再是稀有的事情,在这一大环境下,我国涉外婚姻的数量越来越多,数据调查显示,1996年至2002年,仅在上海地区登记的涉外婚姻就超过了2.1万,这7年间平均每年3000,比1980年增加了7倍;涉外婚姻来之不易,需要克服地域、文化等各种鸿沟,但与此同时,涉外离婚的案件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涉外离婚因为具有一定的涉外因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比普通的离婚案件要更为复杂,即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也可能由于法律的各种限制,而不能像普通协议离婚一样,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何顺利简便地办理离婚手续,成为了当事人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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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景



一方为外国公民,一方为中国上海公民,两人于国外登记结婚,现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看似简单的离婚,他们要面临哪些问题呢?

一、什么是涉外离婚?

决定离婚夫妻中有一方是外国人就是涉外离婚吗?法律上并非如此,涉外离婚的涉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婚姻主体至少一方具有涉外因素,即男女双方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等;第二,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即在国外进行结婚登记;第三,与婚姻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如夫妻共同财产在国外等。港澳台地区当然属于中国的管辖,但是由于其地区的特殊性,实践中,涉港澳台婚姻案件也参照涉外婚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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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离婚应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是夫妻的一项权利,如果感情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程序简易便捷,同时避免了夫妻诉诸法庭,缓解双方关系。普通协议离婚,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但涉外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这里的条件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自愿离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一,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且对各项问题达成一致;第二,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结婚登记在内地办理。

第三点尤为需要注意,许多涉外离婚虽然夫妻双方达成合意,但因为不是在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因此不能在内地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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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诉讼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只有先确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才能顺利进行后续的诉讼程序,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涉外离婚因为双方身份的特殊性,在确定管辖法院方面是一大问题。

确定管辖法院是后续诉讼程序的基础,针对涉外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管辖权确定原则。

(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若外国公民为原告,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海居民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

针对涉外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管辖权确定原则,此部分包括各种复杂的情形,主要包括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等多种不同的情况。

四、涉外诉讼离婚公证问题

涉外诉讼离婚所需要的材料很多在境外形成,一般来说,在两国没有签署互免认证协议的情况下,一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并不必然被中国承认,因此需要经过认证这一步骤。

     离婚协议、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等这类外国法律文书,若想拿到中国使用,需要首先经过外国的公证机构和有关部门公证,然后再送交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之后,才能在中国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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