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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10万元,我如何让他不必再还

发布者:刘飞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579人看过举报

刘飞律师经典案例分享

10万元,我如何让他不必再还

 他来找我时,一年尴尬。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他偿还10万元借款,有借条为证。他告诉我说,自己没有借钱。他说原告怀疑自己与原告的老婆有不正当关系,所以强迫自己写下借条。自己还故意将字写错。

 他曾经在江都找了一位律师,那位律师认为他理亏,事情很难办,所以主张调解。因为原被告非常对立,这自然没有成功。后来他来到扬州,找到另外一名律师。这位律师主张援引法律关于受胁迫作出民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借条。很快,他们就陷入了困局。

 我认为,他们的思路是把举证责任往自己身上揽:被告必须证明被强迫的事实。实际上,遭遇强迫的地点就在原告家中,所以他们没法举证。

 我提出了一条超常规的思路:事情其实很简单,如果真的如我的当事人所说,对方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将10万元真的交给他的。款项交付这个要素,恰恰应该由对方证明。总之,假的不会被搞成真的。

 对方在法庭上采取了一种非常滑头的说法称自己给了五万现金,又向两名亲戚分别借了两万,总共交给原告10万。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会没有汇款凭证。对方的律师比我要大二十几岁,可谓是老奸巨猾,可这回他们栽了。我当即提出质疑:1、按借条,原告所称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认可和原告认识,那么被告为什么会向其他人借钱再借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毕竟没有约定利息)2、我们主张这笔借款是虚构的,所以我们要求原告所讲的那两位亲戚出庭作证并接受我的质证。法官决定休庭,10日后再开庭,要求两位证人出庭。第二次开庭,对方的证人没有出现。按常理胜局锁定。但很快我发现后面还有几场恶斗。

 两次开庭以后,本案出现了新情况:法官准备去那两位证人家中调查,制作笔录。然后开第三次庭听取我们对笔录的意见。好一出偷梁换柱。我判断,对方可能已经进行了某种操作。我决定采取合法合理的斗争迫使法官回归正轨。

 我向法院出具了书面意见,论证了对方自己完全可以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居于居中位置的法院也没有权力为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在这份意见中,我也提醒法官,对方没有申请证人采取出庭以外的方式作证,对方所称证人属于可以出庭的证人。最终法官放弃了那个计划。可是新的问题又来了。

 法官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这样对方会多出3个月的举证时间。我又援引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指出法院未在简易程序结束书面通知程序转换事宜,故程序转换不成功。此时简易程序已经结束,法院处境尴尬。最终原告撤诉完败,法官也用一份同意撤诉的裁定保全了尊严(这里有必要说一下,这是最新规定,对方包括法官应该没来得及学习。)

 我从来不抱怨偶尔出现的权大于法的现象,我只问自己是不是学得足够好,是不是可以通过最精妙的操作叫弄权者找不到任何空间。我从来不炫耀自己打赢的官司,因为那是我作为律师应该谋求的。即便是打输了官司,我也从不怨天尤人,因为那毕竟是一个难得的总结和举一反三的机会。时间就这样一天天流逝,我发现我打赢了绝大部分官司。如果通往法治的道路注定要途经一片广阔无垠的沙海,那么我愿意是这沙海中最平凡的一头骆驼,生命不息,跋涉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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