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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张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飞|时间:2020年08月20日|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与被告张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张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X2由原告抚养;3、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16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张X2。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常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今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存在长期同居关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张X1辩称:原、被告并非草率结婚。婚后至今,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六年以上,双方已经建立起比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固然,原、被告常为琐事争吵,但双方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而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生育一女,凡事更应多为女儿健康成长利益考虑。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不和谐是原告不信任被告造成的,被告并不存在原告所陈述的生活作风问题,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应当真诚沟通,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在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3年3月16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张X2,目前在嘶马小学读书。婚后初期,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产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至今,原、被告共同生活已六年多,且生育一女,可以认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现在产生了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是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能够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彻底破裂。只要双方顾念和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有效沟通和交流,增进互信和理解,冷静、理性以及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出现的矛盾,促进夫妻关系向幸福和谐方向发展,双方尚具有一定的和好可能性。
综上所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充分,本院对其提出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徐X与被告张X1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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