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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

发布者:胡伟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696人看过

辩 护 词 (缪某某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某某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某某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伙同他人一起在七都镇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配合办案机关处理赃款赃物,可以看出其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心理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某某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因家庭太过贫困,加之他平时法律意识薄弱,贪图一时便宜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但是对于此类侵犯财产类案件,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缪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不大,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缪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此情节。
   五、本案被告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某某、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也已积极退赃,受害人已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原谅被告人的行为,并请求法庭给于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某某量刑,辩护人的以下见,恳请法庭予

考虑。

1、建议在3至5个月的期限内判处拘役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盗窃数额达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鉴于本案中,被告人缪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获得受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上某某年龄较大且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相伴骨质增生等严重疾病,不能久坐,目前在看守所疼痛难忍;恳请审判长对被告人缪永红从轻判处。
2、 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缪永红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缪永红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缪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胡伟律师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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