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佳青律师

  • 执业资质:1210220**********

  • 执业机构: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法快递]八种“虚假诉讼”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者:侯佳青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853人看过


依据: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有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的: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其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