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佳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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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场所造成自身损害后责任自担

发布者:侯佳青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1日|分类:公司法 |1004人看过


裁判要点

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1、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未归怀疑掉在冰里了当晚在永定河消力池内发现支某死亡。法医鉴定溺亡死亡

2、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负责分洪枢纽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消力池系分洪枢纽水利工程的组成部分。事发地点周边安装了防护栏杆,在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多个警示标牌。

3、支某家属向法院起诉,求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赔偿。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支某溺亡事故发生地点的查实、相应管理机关的确定,以及该管理机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支某的死亡地点及管理机关的事实认定。首先支某溺亡地点为永定河拦河闸南侧的消力池内。其次,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为消力池的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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