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1、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未归被怀疑掉在冰里了,当晚在永定河某消力池内发现支某已死亡。法医鉴定为溺亡死亡。
2、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负责分洪枢纽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消力池系分洪枢纽水利工程的组成部分。事发地点周边安装了防护栏杆,在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多个警示标牌。
3、支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赔偿。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支某溺亡事故发生地点的查实、相应管理机关的确定,以及该管理机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支某的死亡地点及管理机关的事实认定。首先支某溺亡地点为永定河拦河闸南侧的消力池内。其次,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为消力池的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