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 袁晓波律师
一、受灾民众的隐忧
8.12天津大爆炸震惊寰宇,爆炸发生后附近居民房屋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受损,万科海港城、金域蓝湾、启航嘉园等多个小区受损严重,受损房屋如何处置也成为业主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于受灾最严重的事故周边居民来说,在财产损失方面,最担心也最痛心的莫过于自己居住的房屋爆炸后的结构是否安全,环境污染是否会受影响,以及房产市场价值是否会大幅贬值等问题。因此,包括海港城等在内的多个小区业主在天津市滨海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期间,连续多日来到新闻发布会地点表达诉求,要求政府回购房屋。
二、政府“放大招”同意回购
回应该些居民的担心以及前期该些居民表达的诉求,政府联合国有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愿意对已交付的房屋进行修缮并按市场原则进行回购,以解决该些居民的后顾之忧。
8月22日,滨海新区信访办组织受灾业主会谈,并对受损房屋及室内财产赔偿达成初步意向:拟对受损房屋以市场化方式回购;对于原则继续在原房屋居住的,由政府组织力量尽快修缮房屋,经环境评估和房屋安全评估后的符合居住条件的可以重新入住。
8月25日,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国有房地产企业组成首批“天津地产企业社会责任联盟”,愿意对受灾项目中已交付的房屋进行回购,将“按照市场原则,依法依规,对居民愿意出售的房屋进行购买,待房屋修缮完成后,再适时进入市场公开出售”。
8月27日,民营背景的万科集团下属的天津万港投资有限公司“铁肩担道义”,通告接受“8.12事故”相关的海港城三期客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表示若业主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万科将确保交付合格的房产给业主。
现政府及国有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万科集团回购受损房屋已基本尘埃落定,受害业主在静待具体的回购方案的出台。这说明前期“示威”诉求政府回购已取得黑色幽默式的胜利。
但政府“囫囵吞枣”地回购受损房屋的依据何在?同时开发商同意回购商品房的法律依据何在?除了通过政府回购外,受灾业主是否有那些途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深究。
三、业主主张受损房屋赔偿的可行途径
1、要求肇事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大的肇事企业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存在种种违法、违规仓储、运输危化品,对本起爆炸事故有着直接的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并进而造成房屋受损,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无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就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次爆炸事故波及面广,人身侵害及财产损失已无可估量,业主要想让事故最大的责任方瑞海公司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获赔机会非常渺茫。
2、向保险公司保险理赔
在爆炸发生后,也有声音认为:由于爆炸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损失、室内装修损失和室内财产损失,若投保了相应的财产保险,都应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但因国内保险意识和接受程度仍不高,保险行业也还不够发达,极少有居民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购买保险,通过保险理赔来解决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现实意义。
3、向开发商索赔
开发商跟业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买卖合同,有义务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且一般而言,房产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开始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开发商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业主承担。
按照上述逻辑,对于万科集团以及其他国企背景的房产公司,若其开发的房产已经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但尚未交付的,若该房屋经爆炸后房屋结构受到了严重影响,或爆炸周边产生的污染严重影响日后居住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居住的情形的,业主可因该些原因主张解除预售合同。因此,万科集团同意解除未交付房屋的买卖合同也是一方面是担道义,另一方面也是顺势而为的表现。
但对于已经交付的房屋,因交付风险已转移至业主,一般情况下该些受灾房屋的损失应由该些业主承担,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也需同时考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危险源(即仓储运输的危化品仓库)是否已经存在,开发商在选址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欺诈或故意隐瞒的情形。
4、要求政府回购
固然,政府和一些国企出于维稳的需要,已经承诺会根据受灾的严重程度对受灾房屋进行回购,但并未解决政府回购的理论依据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去探讨政府回购的理论依据:
一是《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4条也兜底规定了“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也有权得到赔偿”。从现在的一些网上公布的资料分析,当地政府对瑞海公司的经营似乎确实存在种种审批以及监管上的问题,若经事故调查分析最终认定政府对此次爆炸事故存在责任,则国家就需在责任范围内进行一定的赔偿。
二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受灾影响地区政府有权制定相应的救助补偿安置政策,且现政府也在进行相关修缮、评估以及有条件回购的工作,但因回购的房屋数量巨多,回购面积巨大,回购金额也巨大,因此政府回购决议的通过程序、具体的回购方案也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来操作并进一步论证,但这样势必又会延长赔偿的时限,增加回购房屋的复杂性。
四、据实调查事故原因防微杜渐
“回购”受灾房屋的初衷固然是为了抚恤受灾居民,毕竟房屋凝结了大多数家庭毕生的心血,且除了财产损失之外受灾居民蒙受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灵创伤,给受灾业主必要的补偿是必要的,也体现了政府和企业的担当和社会责任感。现政府“回购”政策已坐实,但应注意的是,回购仅仅是善后措施,“治标但未治本”,为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政府仍需据实调查和深刻分析事故原因,并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惨痛教训,对危化品严把审批监管关,高度重视拒绝监管死角,防范于未然。
——此文写于201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