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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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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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

发布者:袁晓波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6日|分类:工程建筑 |4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袁晓波律师

(工作邮箱:yuanxiaobolaw@sina.com;微信号:yuanxiaobolaw


          【案情简介】

           建设单位甲公司将扬州某住宅小区发包给乙公司总承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乙公司将该工程肢解分包给丙某以及其他实际施工人来施工,乙公司与丙方签订《协议书》。工程竣工后,因乙公司并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丙,故丙方将甲公司、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167万元,丙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因乙公司将承接的工程肢解分包后发包给三个实际施工人,故乙公司与丙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丙某所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丙某仍可参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主张工程价款。经工程造价鉴定,扣除掉尚未到期的质保金后,乙公司仍欠付丙某工程款1761万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1761万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故判决乙公司向丙某支付工程款1761万元,甲公司在1761万元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和提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接受实际施工人丙某的委托,代理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仅打赢了官司,而且因为财产保全得当并及时,查封了建设单位甲公司的在售房产,经过执行,成功帮丙某要回了巨额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无论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还是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均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此外,基于合同相对方,总承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当然也负有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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