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基础案件背景
出租企业自持两万余方大型农贸生活广场,与四名自然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后四名股东设立运营公司承接租赁权利义务,四名自然人对全部租金、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承租企业长期拖欠巨额租金,拒不履行消防、电梯、配电等全套设施维保义务,多次书面催告仍拒不整改。出租方依据合同解除租赁关系,起诉主张撤销租金减免、补交欠付租金、追回免租期租金、没收保证金;承租方当庭提起反诉,以疫情为由要求返还数百万租金、全额退还 600 万履约保证金。苏州王军律师全程代理出租方参与三次开庭,成功实现本诉核心诉求全部支持、对方全部反诉被驳回。
(二)案件多重诉讼难点
涉案标的超千万,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双方诉求完全对立,庭审对抗强度极高;
被告援引新冠疫情政策作为核心免责抗辩,主张大额租金减免,疫情租赁纠纷裁判尺度存在不确定性;
多份合同、补充协议、监管协议交织,租金减免、违约收回减免、维保违约金、免租追回条款逻辑复杂,证据梳理工作量巨大;
四名自然人连带保证人身份、担保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承租方主张出租方接管商户收取的租金足以抵扣全部欠款,需逐项对账核算收支差额。
(三)核心法律争议
承租人疫情前已持续长期欠租,能否适用疫情租金减免政策免除违约责任;
承租人同时存在逾期付租、拒不维保双重根本违约,出租方是否有权没收大额履约保证金;
补充协议约定租金减免附按期付款条件,逾期后出租方可撤销减免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监管期间代收商户租金能否全额冲抵承租人全部欠付租金。
二、办案经过
(一)完整归集全套商事书面证据
苏州王军律师系统整理全周期交易材料:主租赁合同、股权承接协议书、租金减免补充协议、市场监管协议、历年催款函、设备整改告知书、双方完整沟通记录、商户租赁对账明细、担保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固定承租方持续欠租、拒不维保两项核心违约事实。
(二)分层搭建庭审核心代理逻辑
疫情抗辩不成立:承租方拖欠租金行为发生于疫情爆发之前,长期违约状态持续,且仅对少量下游商户减免租金,无权向出租方主张巨额租金返还;
附条件减免可依法撤销:补充协议明确按期付租才可享受租金优惠,承租方再次逾期,出租方有权取消全部减免,要求补足原欠租金;
双重根本违约,保证金可部分不予返还:承租方欠租 + 拒绝维保两项重大违约同时成立,结合设备维修、市场空置损失,法院支持大额保证金抵扣损失;
代收租金不足以覆盖欠款:监管期商户结余租金仅百余万,与千万欠付租金差额巨大,无法全额冲抵债务;
四名自然人连带担保合法有效,需对全部租金、违约金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三)三次开庭完整举证质证
案件历经三轮公开庭审,被告方全程提交反诉证据试图抵消债务,苏州王军律师逐项核对对方对账数据,区分代收租金归属周期,驳斥 “代收即结清欠款” 抗辩,逐条论证维保义务、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完整释明合同违约条款法律效力。
(四)出具商事专项代理词
结合《民法典》租赁合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针对疫情租赁纠纷司法指导意见展开说理,区分先存违约与疫情影响的法律边界,论证保证金、免租期租金、减免撤销条款的合法效力,请求驳回对方全部反诉。
三、案件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支持出租方撤销 392.7 万元租金减免,判令承租方补足该笔款项并支付对应逾期利息;
判令承租方支付 2020 年 4 月至 6 月欠付租金 219 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支持出租方没收 400 万元履约保证金抵扣损失;
抵扣代收租金、疫情减免后,承租方仍需承担两百余万租金债务;
四名自然人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全部驳回承租方返还保证金、疫情租金返还两项反诉请求;
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承租方、四名担保人共同承担。
四、律师新颖实务观点(苏州王军商事租赁专业总结)
疫情仅能短期缓冲后期履约,不能豁免此前长期欠租违约责任
只有疫情直接导致经营困难且此前按期足额付租的承租人才可酌情减免租金,若承租方在疫情前已持续拖欠租金,无权以疫情为由免除既往债务与违约金。
租金减免属于附生效条件约定,违约后出租人有权收回优惠
商事租赁中约定 “按期付款才可减租” 合法有效,一旦承租人再次逾期,出租方可依据合同恢复原租金金额,要求补齐减免部分。
欠租 + 拒不维保双重违约,法院支持高额保证金不予退还
租赁合同同时约定付租、设施维保两项核心义务,承租方两项义务均严重违约,法院会结合物业维修、市场空置综合损失,酌情认定大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损失不予返还。
自然人承接租赁、书面签署连带担保,终身承担偿债责任
股东承接商场租赁业务时签署连带保证,即便公司经营不善、后期进入破产,自然人个人财产仍可被执行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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