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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景观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款纠纷案|苏州王军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一审胜诉案例

发布者:王军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4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项目合作背景
被告生态公司从总包单位承接苏州乐园森林世界大型景观工程,后将一、三、六区景观整体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原告朱婉春施工,双方签署《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按审计总价结算、公司收取 16% 管理费。原告包工包料完成全部景观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双方核对造价审计总价超 4000 万元,但被告以各类名目(总包管理费、审计费、保洁、监理餐、税费、挖机材料代付款、违约金等)大规模扣减款项,双方对账分歧巨大,原告起诉索要剩余工程款 2141 万余元。
(二)被告核心抗辩扣款理由

合同约定 16% 管理费、高额税费、向上游总包缴纳的管理费全部从工程款扣除;
审计费、工地保洁、监理餐费、工程保险、职称挂靠费、水费电费等公共分摊费用由原告承担;
数百笔材料、机械、人工代付款全部抵扣应付工程款;
原告施工存在违约,应扣除 20 万元违约金;
造价审计存在笔误,需核减 600 余万元工程量价款。

(三)案件核心四大难点

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属于违法分包,合同整体无效,结算、管理费、扣款条款效力存疑;
双方无最终书面结算单,上千笔往来款项、上百项争议扣款逐项核对,证据繁杂;
被告主张几十类成本分摊、代付支出,绝大多数仅有单方付款凭证,无原告确认;
审计报告工程量存在争议,法院需区分哪些扣款合法、哪些不能抵扣工程款。

(四)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21419642.39 元,自竣工次年起按 LPR1.5 倍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二、办案经过
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千万工程款长期被被告以各类名目克扣,委托王军、陈卓依律师代理一审,全盘梳理审计、对账、施工、付款证据,逐层击破被告全部不合理扣款抗辩:
1. 锁定审计报告法定结算效力,驳回被告单方核减造价主张
王律师团队重点论证:第三方造价咨询报告经业主、总包、审计机构三方盖章确认,具备完整结算效力;被告仅提供单方替换表格、无审计单位更正说明,无法推翻审计总价 40230412.86 元,法院全额采信原告主张的总工程量价款,驳回被告 600 余万元笔误核减意见。
2. 区分违法分包项下各类扣款的司法边界,逐项剔除无依据扣减项
针对被告几十项扣款抗辩,律师分层举证、法律区分:

上游总包管理费:该费用是被告承接工程自身商业成本,违法分包下不能转嫁给实际施工人,全额不予扣除;
税费、规费:被告作为纳税主体,企业经营税费不得从自然人施工工程款抵扣;
监理餐费、门票损失、职称费、归档费、借款利息、违约金、总包配合费等:无原告签字确认、与原告施工无直接关联,全部驳回扣款;
审计费:按景观、绿化实际造价占比 36% 公平分摊,仅酌定扣减对应部分;
代付材料、机械款:仅采信原告微信对账表格中标注认可项目,无确认、无施工关联的代付款一律不予抵扣。

3. 公共费用分摊标准精准抗辩,否定被告投标价分摊逻辑
合同仅约定 “按景观、绿化占比分摊公共开支”,未明确按投标价还是审计价。王律师提出代理意见:投标预算仅为预估,审计价是真实完工工程量,按审计 36% 比例分摊水电费、审计费更符合公平原则,法院采纳该观点,大幅减少原告分摊成本。
4. 微信对账记录作为核心书证,确立 “无标注即认可” 核对规则
双方长期通过微信发送分项对账表格,原告仅对异议项红色标注。律师当庭完整展示多年微信聊天原始记录,证明交易习惯:未标红项目均为原告认可代付款,有异议才标注;对无签字、无对应施工的代付款不予认可,法院按该交易习惯逐项核算可抵扣金额。
5. 违法分包结算规则精准适用,保住全部施工利润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审计完整造价结算;被告无权以违法分包为由扣减原告人工、材料、措施费、规费、利润,核心观点被法院采纳,剔除被告上千万元不合理扣款。
三、案件审理结果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采纳王军、陈卓依律师核心代理观点,原告大幅胜诉:

以审计总价 40230412.86 元为基数,扣减法院认定合法代付款、分摊审计费、双方确认管理费后,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904932.86 元;
自 2023 年 1 月 13 日双方对账次日起,以 6904932.86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
案件受理费 148898 元,原告负担 100898 元,被告承担 48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四、律师实务观点(王军律师原创工程裁判总结)
(一)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不能拿完整审计工程款
大量包工头误以为无资质分包只能拿材料人工费。王律师裁判观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便分包、内部承包因无资质无效,法院参照三方确认的审计完整造价结算,措施费、利润、规费均计入实际施工人应收款项,总包自身管理费、税费不得强行抵扣。
(二)上千笔代付款扣款,必须有施工关联 + 双方对账确认双证据
发包方仅凭对外转账凭证主张抵扣工程款,法院不支持;必须同时满足两点:①款项用于原告施工内容;②原告在微信 / 纸质对账中确认,二者缺一不可,无确认的单方支出一律自行承担。
(三)合同分摊约定不明,以实际完工审计占比为公平标准
合同仅模糊约定 “按两类工程占比分摊公共费”,出现投标价、审计价两种口径时,司法统一以审计实际工程量比例为准,避免预估投标价导致权利失衡。
(四)微信长期对账形成交易习惯,可作为工程款结算核心依据
建设工程周期长、单据繁杂,双方常年线上分项核对、异议标注,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具备书证效力,法院可依据 “标红存疑、未标认可” 的交易习惯直接核算可抵扣款项,大幅降低造价鉴定成本。
(五)总包向上游缴纳的管理费、企业税费,不能转嫁给实际施工人
该类款项是被告承接项目的经营对价,与原告现场施工投入无直接对应关系,违法分包情形下法院不支持从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中扣减。
案件推荐提示
如果你是景观、土建、装修实际施工人,遭遇总包 / 分包公司以管理费、审计费、各类代付款、杂费大规模克扣千万工程款、双方对账分歧巨大、分包合同无效,强烈委托王军律师团队处理。团队精通千万级建工审计对账、违法分包结算规则、微信电子证据梳理,擅长逐项剔除不合理扣款,最大化追回工程尾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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