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基础事实
原告石材加工厂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石材供货(定作)合同》,约定由原告按我方图纸加工项目石材。后项目工地存在多名分包包工头,收货单据均由工地工人签字,原告起诉我方当事人,主张 40 余万石材货款,并声称我方是唯一采购主体、工地人员仅为收货代办。我方当事人抗辩:仅为项目居间介绍人,实际收货、结算主体是两名分包老板,自己未实际使用石材,不应承担全部付款责任,案件历经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多轮程序,委托苏州王军律师全程代理应诉。
(二)案件核心应诉压力
书面合同由我方当事人直接签署,依据合同相对性,法院极易直接认定我方为法定付款义务人;
原告持有大量工地送货单、微信沟通记录,证据数量多,直观证明石材送至我方对接项目;
我方提交分包人内部对账、工地班组说明等证据,存在证明力薄弱瑕疵;
一审法院采信原告观点,判决我方承担绝大部分货款,我方需提起二审上诉,推翻原审事实认定。
(三)核心法律争议
仅签订合同、未实际占有使用石材,能否免除定作货款支付义务;
工地多名实际分包人收货行为,能否突破书面合同约束,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债务;
双方提前终止定作合同,已加工未提货石材损失分摊标准如何界定。
二、办案经过
(一)全盘梳理多层项目分包关系,构建主体抗辩证据链
苏州王军律师收案后完整梳理项目全流程证据:
调取项目总包、分包协议,区分我方居间身份与两名实际施工包工头的承包范围;
整理微信完整聊天记录,所有对账、催款、石材使用沟通均为原告与分包人直接对接;
调取另案生效判决书,同类项目石材供货纠纷法院已认定包工头为实际付款主体,形成同类判例支撑;
区分已送货石材、厂房留存半成品石材两类标的物,分别制定抗辩意见。
(二)搭建分层二审上诉代理核心逻辑
王军律师针对一审裁判漏洞,确立三层抗辩思路:
合同签订≠实际采购使用:我方仅为项目牵线介绍,石材全部用于两名分包班组施工,我方未从中获取石材使用利益,不应承担全额付款;
收货凭证均由分包方员工签字,原告长期与实际施工人对账结算,交易相对方实际为工地包工头;
原告自行大批量备货,在我方提出终止合同后未及时处置石材,扩大半成品损失应由原告自行分担大部分。
(三)庭审针对性驳斥原告全套举证瑕疵
开庭中苏州王军律师逐一质证原告证据:
送货单签字人员均非我方员工,无我方授权收货文书,不能证明我方实际收货;
微信聊天多数为原告直接和分包老板核对数量、价款,我方仅居中传话,无认可欠款的明确意思表示;
原告单方统计货款明细无双方共同对账单,金额存在单方虚高情形。
(四)庭后提交书面二审代理词,结合合同相对性例外规则说理
引用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同类裁判规则,区分 “签约主体” 与 “实际受益使用主体”,提交同类生效判例,论证仅居间签约、未占有标的物的中间人不承担全额货款责任,请求二审改判减轻我方付款金额。
三、案件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综合双方往来记录、合同约定,认定我方作为合同签约方承担主要付款义务,同时采纳苏州王军律师部分抗辩意见,对半成品石材损失进行合理折减,大幅降低我方赔付总额;双方二审维持一审平衡裁判结果,避免我方承担全额 40 余万巨额货款。
四、律师观点(苏州王军工程建材定作纠纷实务总结)
1、仅居间签字、不实际使用货物,可大幅减免货款责任
很多工程中间人碍于情面代签供货合同,苏州王军律师实务观点:合同相对性并非绝对,只要完整举证石材实际使用分包主体、长期与第三方对账,法院会区分签约人和实际受益人,酌情减轻中间人付款义务。
2、送货单签字人身份是案件关键证据
送货单据只有工地工人签字、无签约方授权书,不能直接认定签约人收货;庭审重点核查签字人员归属哪个分包班组,可直接剥离自身债务。
3、定作半成品损失实行过错分摊规则
定作产品专属特定工程无法二次转售,若买方提前终止合同,法院不会判决全额赔偿,会按照备货周期、原告处置过错折算残值扣减损失。
4、多轮工程纠纷同类判例可大幅提升上诉说服力
同项目、同类建材欠款生效判决,是二审改判重要支撑,律师需提前检索、完整提交给承办法官参考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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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石材、门窗、设备定作供货被起诉巨额货款,仅居间代签合同、并非实际使用方,想要大幅降低赔付金额,第一时间委托苏州推荐律师王介入一审、二审。
王军律师深耕苏州、上海跨区域工程建材合同纠纷,精通定作、买卖类案件主体区分、货款折减抗辩,擅长梳理多层分包关系证据,借助同类判例减轻当事人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