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炜、王军。
被告:董某。
被告:马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董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的委托代理人岳炜、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6493元;2.承担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5%计算的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变更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董某于2014年起向其借款用于店铺运转并同意按15%计算年利息。至2016年3月22日共计借款146493元,至今未还。马某系董某配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因双方对轮胎店买卖另有结算,故变更请求要求支付尚欠本金10万元。
被告董某、马某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董某向吕某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吕某现金壹拾肆万陆仟肆佰玖拾叁元(146493元),年利息按1分半计算或年利息按15%计算。原来有还款收条截止今日全部作废”。吕某催要无果,于2016年11月1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董某与马某于2003年7月15日登记结婚。
审理中,吕某称当时被告是因为经营轮胎店所借债务于2013年问其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年利率15%,利息是一年一付,2015年之前的利息已经全部付清。2016年3月份双方经过结算尚欠146493元,董某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起诉后双方就轮胎店买卖事宜另行结算,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又给被告打款14.8万元,后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还给被告共19万元,双方就此达成的借款金额为总计10万元,同时被告承诺尽快偿还。目前尚欠10万元本金未付。
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汇款记录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吕某与董某之间为正当的民间借贷,依法应予保护。因双方未约定归还日期,吕某可随时向董某主张权利。该债务系董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吕某的主张要求董某、马某归还尚欠的10万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董某、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马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吕某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