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怀化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202民初130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怀化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怀化鹤城区玉溪XX,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怀化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怀化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怀化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承担,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